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为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协会工作顺利开展,严格会费管理,特制本会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会员给予协会的活动赞助、捐赠等不属于会费范围;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企业经济类型的实际情况,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缴纳的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中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 10000/年
理事、监事单位 5000/年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会员单位 3000/年
事业单位会员单位(地市级) 2000/年
(区县级) 1000/年
民营企业会员单位 1000/年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收费标准和财务制度收取,协会开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收取办法如下:
1. 原则上每年1月份为会费收取时间,年度会费一次性缴纳;
2. 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年度标准会费÷12×剩余月数,四舍五入到元);
3. 逾期1个月未交纳会费,经催交后1个月内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即自动退出领导职务;
4. 会费缴纳为银行转账方式,会员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协会银行账户。
5. 付款方式为转账汇款,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龙江支行
银行账户:21050142370100000021
第七条 会费开支范围如下:
1. 本会必要的办公开支;
2. 组织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与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 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5.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6.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如下:
1. 本会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2. 本会重大活动费用支出,由秘书处提出预算,经理事会审定,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3. 本会有关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福利和保险由会长办公会审定,会长审批。
第九条 财务管理和监督如下:
1. 本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 本会财务收支实行报告制度,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入和支出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
3. 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0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归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