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为LIAONI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缩写 LNAG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粮食、油脂的储存、加工、检验监测及购销、贸易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加强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挥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 沈阳市 皇姑区 宁山东路29号 322室;邮政编码为:1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粮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反应会员诉求、当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2. 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协助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
3. 培育粮油产业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改革和发展;助力粮油企业融资、上市,延长行业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4. 开展粮食行业相关的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
5. 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辽宁省粮食局的指导下,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省与外省粮食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多作贡献;
6.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加强行业调查,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7.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的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推广等活动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单位会员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授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选举和罢免监事;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2、5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届 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产生的程序:
1. 会员单位推荐和自荐,并提交申请书;
2.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3. 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其为理事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 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待会员人数多时,再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应不大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 (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 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利息;
4. 赞助和捐赠;
5. 政府资助;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6年 6月20日召开的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附件2: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附件3: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附件4: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附件5: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附件1: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6.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 决定终止事宜;
8.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2: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理事会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做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有权对协会各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应遵守《章程》;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方式。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案需要经过2/3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会长或分工委托的副会长签发。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1、3、4、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3: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5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4: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为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协会工作顺利开展,严格会费管理,特制定本会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费及会费收取原则
第二条 会费是指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会员给予协会的活动赞助、捐赠等不属于会费范围;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企业经济类型的实际情况,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缴纳的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中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标准。
第三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 5000元/年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会员单位 3000元/年
事业单位会员单位 地市级 2000元/年
区县级 1000元/年
民营企业会员单位 1000元/年
第四章 会费收取方法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收费标准和财务制度收取,协会开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收取办法如下:
1. 原则上每年1月份为会费收取时间,年度会费一次性缴纳;
2. 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年度标准会费÷12×剩余月数,四舍五入到元);
3. 逾期1个月未交纳会费,经催交后1个月内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即自动退出领导职务;
4. 会费缴纳为银行转账方式,会员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协会银行账户。
第五章 会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会费开支范围如下:
1. 本会必要的办公开支;
2. 组织本会会议、调研、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与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 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5.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6.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六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如下:
1. 本会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2. 本会重大活动费用支出,由秘书处提出预算,经理事会审定,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3. 本会有关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福利和保险由会长办公会审定,会长审批。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财务管理和监督如下:
1. 本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 本会财务收支实行报告制度,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入和支出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
3. 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0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归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附件5: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原则
第二条 本次大会的选举或表决,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选举的,须由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本会筹备组起草,并在本次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过多方协商,提交本次大会以等额的方式表决。
第五条 拟选举的理事37个,由参会代表举手表决。
第六条 拟选举的监事3个,由参会代表举手表决。拟选举监事长1名由监事推荐并举手表决。
第七条 拟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7 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由当选的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选举或表决之前,应说明参会有效代表人数。每一选举或表决事项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表决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表决结果无效;
第九条 参会会员只能填写一张选票,不得委托他人填写。填写选票一律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有涂改、书写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3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3名,负责统计选票数。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选票由本会筹备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凡本会选举中涉及到候选者为会员单位或单位代表人,该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涉及到其与会的行为能够代表该单位。如果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其书面授权或委托该单位的其他人员作为该单位的代表。为了方便说明,下面涉及到单位会员的,均将会长单位的代表称呼为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代表称呼为副会长、理事单位的代表称呼为理事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首届一次针对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