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评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
一、总 则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09〕199号)、《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粮协〔2010〕1号),及辽粮协《辽宁省首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参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评审范围和程序
(一)评审范围为省内提供“放心粮油”的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仓储企业。
(二)评审程序分为协会初审、实地考察、样品检测以及专家复评四个部分。
三、 评审办法
(一) 评审采取百分制。申报企业所得分值分别由协会初审、实地考察、样品检测和专家复评四个部分所得分值共同组成。四个部分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20%、20%、20%、40%。
(二) 评审步骤为:协会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申报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协会将组成考察组对通过初审的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考察组由省检测所专业人员和协会秘书处人员组成,检测人员现场扦样,并对所扦取的样品带回进行卫生指标和质量指标的检测;最后,协会将聘请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卫生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和实地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
(三)样品检测中,样品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取消参加“放心粮油”评比资格。
(四)对于参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各部分分值的综合得分超过85分,视为通过本次“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