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09〕199号)、《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粮协〔2010〕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 79号)中省级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方案。
第二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为宗旨,以政府引导和扶持为保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品牌效益为基础,积极培育发展“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诚信便民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质量安全、品种丰富、价格合理的粮油产品。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辽宁省范围内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具有一定规模、满足居民食用、提供“放心粮油”产品的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仓储企业。每个企业本次只能申报一种类型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第四条 参评企业是认定单位(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不是会员的企业可先申请入会,成为会员并按要求缴纳会费后也可参加“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
第三章 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加工、销售、仓储企业正式投产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 加工、销售、仓储企业已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设备,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
第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连续亏损。
第十条 企业规模:
(一)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大米年销售量达到5000吨以上, 面粉的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
(二)油脂精炼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销售量达到500吨以上。
(三)仓储企业独立库区粮食仓容量达到2万吨以上或油脂罐容达到1千吨以上,库房、油罐利用率60%以上,已获得中央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四)销售店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20m2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销售收入达25万元以上。
第四章 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加工示范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放心粮油加工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申请参评企业提交《承诺书》;
(三)企业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年或上年年检情况);
(五)商标注册证书
(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七)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八) 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九)近两年企业经营无重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盖章);
(十)相关荣誉证书(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专利、龙头企业、知名品牌等)。
第十二条 申报销售示范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放心粮油销售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申请参评企业提交《承诺书》;
(三)企业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年或上年年检情况);
(五)商标注册证书;
(六)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 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近两年企业经营无重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盖章);
(九)销售店经营面积或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证明;
(十)相关荣誉证书(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
第十三条 申报加工仓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放心粮油仓储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申请参评企业提交《承诺书》;
(三)企业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年或上年年检情况);
(五)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六)近两年企业经营无重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盖章);
(七)仓储企业承储资格证明;
(八)相关荣誉证书(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龙头企业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企业填写“辽宁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评审表”,并将申报评审表所需材料提交至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协会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除证书和标牌的制作费、邮寄费外,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如办公费、专家审查费、媒体公告费等)均由协会承担。
第十五条 协会初审。由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质检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检查核对各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考察后填写《辽宁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表》,并对参评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现场扦样。
第十七条 样品检测。委托有资质的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对扦取的放心粮油样品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检测。其中,卫生指标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扦取样品的卫生指标结果如不合格,则直接取消本次“放心粮油”参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复评。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聘请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百分制原则,各评审专家对各个参评企业的关键指标进行复评,综合算出各参评企业最后的综合得分。
第十九条 结果公告。经评审合格的拟命名“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产品或品牌,在金农网“辽宁省粮食行业板块”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发放证书。公示通过的企业,由辽宁省粮食行业协会授予“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协会将组织并择优推荐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参评国家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第六章 辽宁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制度
(一)强化粮油质量的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粮油。挂牌示范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仓储企业对所经销的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二)严格粮油产品(原料)进货渠道,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辽宁省统一认定的“放心粮油”产品,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三)加强对购进、库存、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验收和检查,确保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可靠。
(四)把好每一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粮油产品进入销售店。
(五)粮油储存按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六)运输粮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七)已超过保质期的粮油产品必须及时下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积极认真的做好粮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争取让每一个消费者满意。投诉处理结果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有效,营业执照、健康证等必须随时可以出示。
(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
(三)设立卫生监督员,每天对上岗人员、粮油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隔离,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保证营业场所卫生。
(五)存放或接触粮油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待售粮油产品不得露天存放,粮油储存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感染的物品。
(六)制定并落实有效防鼠、防蟑螂等措施,达到店内无鼠、无蟑螂。
第二十三条 索票索证制度和可追溯制度
(一)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验证并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进货方的证件、报告要及时更新,以保证索取证件有效。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粮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对粮油产品所取得票证等资料,要在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或随时出示,实行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供消费者查询和有关部门检查和溯源。
(四)购销台账要记录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生产者。
(五)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购销台账能够随时供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
(一)收验货时发现粮油有以下现象的要立即退回,拒绝进店: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或没有的;
2.包装不整、破包或被污染的;
3.粮油有异物、异味或霉变的;
4.无“QS”标识或生产企业名称不详的。
(二)销售中发现粮油有以下质量问题时,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1.发现粮油质量不正常的;
2.发现粮油存在普遍性质量问题的;
3.接到有关粮油质量问题可能或已造成人身伤害的;
4.按有关部门要求,须停止销售的粮油产品。
(三)对不合格粮油产品的召回,要根据消费者的意思,相应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对已查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粮油,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