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遴选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沈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符合条件的申请遴选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打分,遴选出辽宁新民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沈阳第一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沈阳第四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沈阳南方谷物有限公司、建平辽粮谷物有限公司、建昌县药王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辽宁绥中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作为承担12万吨省级储备粮承储任务企业。
特此公示,公示期三天。
联系电话:024—86844897,13644061160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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